根据《民事诉讼法》修订前的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必须是与民事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或与民事诉讼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
《决定》和《补充规定》虽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由于它们都是由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属于行政法规,《试行办法》则属公安部的部门规章。目前,尽管也有个别的保留劳动教养制度的观点,改革劳动教养制度总体上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只是在具体的改革方案的选择上有不同的意见,存在争议。
该法第9条第2款还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作为产生于上世纪50年代的一种特殊的制度,在特定的时期和语境中,劳动教养制度具有一定历史合理性。就立法机关的态度而言,似乎选择了建立独立的教养处遇制度的方案。在承认劳动教养制度对改造违法人员、维护社会秩序具有历史功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随着中国社会政治、经济等领域的快速发展与迅猛变革,劳动教养制度存在违背法治原则、不利于人权保障的根本缺陷,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格格不入,与联合国国际人权公约的有关要求不尽一致,与国际通行的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也有一定差距。但是,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制约,时至今日,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仍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与依法治国原则和人权保障相冲突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
劳动教养制度的规范依据只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与《公约》规定直接冲突。从实体构成的角度分析,劳动教养制度严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明确性原则的要求。我认为清廉并不是司法独立的必要前提。
法院内腐败最严重的部门是执行庭,执行其实不是司法权,而是典型的行政权。二是在审理方法上,必须依据法律程序。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实体上,法官只能依据法律作出裁判。这种思维背后隐藏的其实还是那个虚幻的道德治国梦想。
民众则因害怕司法而反对司法独立。例如,如果政府干预司法,则任何行政诉讼其实都可能是自断其案——以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其实真正的裁判者正是政府。
投诉促使下议院成立了一个调查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将所有投诉与证据都经由下议院报告给了上议院。现实呢?除了少数例外,各国都选择了司法独立,与此同时,现代世界各国都程度不同地存在司法腐败,司法腐败并没有促使任何一个国家放弃司法独立。三、如何制约司法?人们之所以因司法腐败而反对司法独立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将司法独立理解为司法擅断,在民众中这更是一种普遍的误解,事实决非如此。从理论上来说,司法独立并不是要解决清廉问题,而是为了通过有效牵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即它的直接目标是实现权力牵制的有效性,最高目标是保障公民权利。
重庆市检察机关共查办黑恶势力保护伞56人,其中公安机关工作人员36人,占64.3%。另一个可资对照的例子是,2004年7月至11月短短的四个月中,安徽省涡阳县先后有3名省人大代表和4名县人大代表因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罢免。同时它又是有权威的,足以威慑那些图谋腐败的法官。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10人,占17.9%。
相反,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司法独立与司法腐败存在反比,司法越是独立的地方,司法腐败越少。[8]20世纪的英国大法官丹宁指出,当时在英国刑讯和受贿曾被看成是正常的诉讼手续。
同时,律师以当事人不具备的法律能力参与诉讼,平衡了相对于检察官和法官的劣势地位(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对法官构成有力的牵制。第六,独立的法官惩戒制度的威慑。
一般来说,清廉的官场有利于司法独立,但是,清廉并不是司法独立的必要前提,这可以从经验与理论两个层面来说明,经验又可以分成历史和现实两方面。[3]最有说服力的证据当是重庆打黑案中的保护伞官员的分布情况。[2]相对照的是,差不多是同期(2004年),单单是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的官员犯罪嫌疑人就达4915人,如果不考虑年度差异,则法官腐败人数只占腐败官员总数的1%略强。在此无声的社会思潮销蚀下,司法独立的生态这几年不是好了,而是糟了。司法权是公开的,有严格的程序要求,而且它有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制约,再加上在现制下司法权在地方权力结构中处于较低的地位,所以司法腐败相对比较容易暴露。[按:现在,司法独立这个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成了敏感词,反对司法独立似乎具有高度的官民一致性。
如果我们认同这一点,那么我们就当检讨上述制约司法的六个方面,对症下药。贿赂是为了影响法官作出有利于行贿者的判决。
司法独立原则下对法官的制约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第一,严格的职权限制,司法就是裁判,其他权力一律不得行使。二是在内部关系上,法院内部行政不能干预司法。
在此同时,司法腐败也逐渐得到缓解。这源于人类的基本常识: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而干预司法导致自断其案的不可避免性,从而从根本上毁灭司法。
司法行政工作人员1人,占1.8%。审判机关工作人员2人,占3.6%。二是,将法院内执行权的腐败算到了司法腐败头上。因此,在清廉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上,司法独立是因,清廉是果,没有司法独立,永远不可能有清廉的政治,也不可能有清廉的司法。
但是,没有一国因司法腐败而取消司法独立。要不要坚持司法独立就是其中最为艰难的抉择。
但是话得说回来,司法如果不受制约,不管独立与否都必然成为灾难。这个司法惩戒制度的核心是独立的、司法性的法庭,它不依附于其他机关,防止法官惩戒权成为干预司法的工具。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了司法独立,《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一款也都规定了司法独立。四、结论中国社会正面临几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在经济上,它正在由非市场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在社会结构上它正在快速城市化,在政治上它正在由人治向法治转型。
为什么?因为司法不独立时,司法成为行政权力腐败的工具,社会失去了公正惩治腐败的裁判权,腐败必然蔓延要不要废除死刑?该不该在某案中判处某人死刑?死刑判决应不应该顺应民意?这些过去只发生在司法界、学术界的争议,逐渐成为媒体、网络热议的焦点。当她读到世界上最伟大的律师克劳伦斯·丹诺(Clarence Darrow)在辩护词中说被害人才十五分钟就被打死了,那不算受苦时,也会出离愤怒,甚至有喊出快判他们死刑的冲动。赞成死刑者的立场,则完全针锋相对,他们认为:政府有权处死对社会或公众利益构成极度危险者。
一旦错杀,冤死的生命无法挽回。公众会关注犯罪情节之恶劣、犯罪手段之残忍、犯罪后果之严重,但对法官来说,现有证据能不能证明所有一切都是被告所为,才是定案关键。
不过,在大陆,最难令公众接受的,恐怕就是贪官免死的后果。何帆是法律工作者、业余译者。
您可以说这是巧合,可这种几乎不可能发生的巧合,加上刑讯得来的认罪供述,简直就是承办法官的噩梦。书中提到的许多人物,如李念祖、林峰正等律师,我在2009年旅台时都曾有过一面之缘。